关于“录音证据”你应该知道的事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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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杨文战律师
来源:杨文战律师法博
首先肯定地说,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。在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,其中第四项是“视听资料”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。在《继承法》中,也有“录音遗嘱”的规定。所以,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,是没有任何争议的。 问题在于,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,偷录取得的。偷录所得录音证据,是否还是合法的,就是个问题了? 二、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,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? 按法律规定,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,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,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。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0条规定: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,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:(三)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;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,首先就要求是“合法手段取得的”! 那么,在对方不知情、未同意的情况下,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? 在司法实践中,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: 1、
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,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。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,有效。 2、
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、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,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,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,无效。 三、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? 在司法实践中,确实有不少案件,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,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。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,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,这个观点是错误的。 刚才提到的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》第70条,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,除了“合法手段取得”外,还有其他限制。比如“有其他证据佐证”、“无疑点”。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71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,应当辨别真伪,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,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” 一般来讲,如果只有录音证据,没有其他佐证,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。 另外,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,录音内容不清楚、不准确,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,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,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。所以,录音证据的收集,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! 四、收集录音(录像)证据要注意什么?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,是有技术含量的,根据司法实践,杨文战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: 1、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这一点是基础,前面分析过了。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,通常来讲,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,从手段上讲,都是合法的。 2、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、双方身份、地点等因素,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,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。 3、
录音取证要尽早 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,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,通过录音方式取证,还是有机会的。起诉后,再收集证据,一般很难成功。 4、
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,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,要与诉求目一致,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。对于关键内容,可能的话,要多次确认。 5、
谈话的语气、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,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,导致丧失取证机会; 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,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,可能认定为违法; 尽量平和沟通,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,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; 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,不能含糊不清; 可能的话,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,而不是只答复“嗯”“啊”。 6、
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,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,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,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。 7、
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宝贵,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。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,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,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,不要太散乱。 8、
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,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,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,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,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。 9、
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,而不能擅自剪辑、截取 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,剪辑、截取后的录音证据,通常是无效的。 10、
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,而且要给对方一份,对方要仔细核实的,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,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。 以上,是杨文战律师总结的关于录音录像证据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。当然,以录音方式举证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,录音证据也有其局限性,可以的话,还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固定、收集证据。尤其是在商业交往中,更应该养成以书面文件规范双方行为的习惯!
一、录音(录像)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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